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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9號聲 請 人 王勳聖即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勳聖(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勳聖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勳聖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監察人審查之報告書、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