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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蔡尚役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天揚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解除蔡尚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任天揚興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之職務。

理 由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解任,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第82條之規定即明。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24號裁定選派為天

揚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在案。伊雖為該公司唯一股東蔡文舉之子,然因多重障(視肢)而領有殘障手冊,對該公司業務一無所知,並已於蔡文舉死後拋棄繼承,實無力代為處理該公司未了結事務,爰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等語。

經查,本院業於99年6月2日裁定選任蔡尚役為天揚興業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惟蔡尚役具狀陳稱其無法取得相對人之財務報表,無意願續任清算人等語,其既無續任清算人之意願,爰依首揭規定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