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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8號聲 請 人 工藤成即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指定簿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俞壽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7樓)為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上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圓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98年度清算申報書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清表呈送在案,上圓公司股東會復選任俞壽文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俞壽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6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