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休威廉即美商資訊巴士軟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所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之規定,係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至於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則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無庸聲請法院指定,同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美商資訊巴士軟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97年3 月3 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本院指定休威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惟查,美商資訊巴士軟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外國有限公司,其清算程序之進行自應準用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是依前開法條規定,關於簿冊文件保存人逕由其本國公司董事會同意即可,其再行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