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5號抗 告 人 劉興源即佩麗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佩麗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