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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吳尚飛即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指定簿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臺北市○○區○○街○○○號)為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時報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報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呈送在案,時報公司股東會復選任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藝多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時藝多公司為時報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11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