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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7號聲 請 人 陳順德即桃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桃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指定簿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為桃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桃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桃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苗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財產目錄、簿冊保管明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呈送在案,桃苗公司董事會復選任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