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0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辛○○
子○○寅○○丁○○癸○○己○○乙○○辰○○戊○○壬○○甲○○丙○○上十二人共同代 理 人 癸○○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天易全球網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
卯○○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僱傭契約之僱用人為相對人天易全球網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向第三人丑○○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為無理由,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