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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244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執行費用非系爭房屋租金還款切結書約定之擔保範圍,債權人請求上開切結書之保證人即債務人給付執行費用新臺幣6,768 元,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