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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催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希嘉文化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