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希嘉文化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