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應釋明因背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之人。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欄記載「泳村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
二、若權利人為「泳村休閒育樂有限公司」請更正聲請人為泳村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