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拍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抵押權人,並提出委任狀。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 ○號、1496建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