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抵押權人,並提出委任狀。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 ○號、1496建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抵押權人,並提出委任狀。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 ○號、1496建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