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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07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戊○○複 代理人 甲○○複 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柒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2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41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98年度台聲字第574號、9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8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第一審命其給付超過新台幣參佰貳拾參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本息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叁佰貳拾叁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本息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叁佰貳拾叁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本息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及「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一)查原告即相對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0元);惟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並支出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10,000,000元);聲請人復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至最高法院,並支出第三審裁判費15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10,000,000元)。更審程序進行中,聲請人僅對10,000,000元中之6,761,939元不服,故其餘之3,238,061元應已於更審前之程序中確定之。

(二)是以,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即32,381元【計算式:100,000元(3,238,061元/10,000,000元)=32,3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依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訴訟費用即32,381元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而第二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即48,571元【計算式:150,000元(3,238,061元/10,000,000元)=48,57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41號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即48,571元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四)則第三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即48,571元【計算式:150,000元(3,238,061元/10,000,000元)=48,571元】,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即48,571元,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五)又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8號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即270,477元【計算式:

(100,000元-32,381元)+(150,000-48,571元)+(150,000-48,571元)=270,477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四、綜上所述,扣除相對人於第一審所支出之裁判費100,000元,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70,477元整【計算式:270,477元-100,000元=170,477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