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婚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566號原 告 游光澤代 理 人 張建鳴律師被 告 王妹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供本院查入出境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通知原告自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99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並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