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繳納2,000 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