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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事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事聲字第30號異 議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甲○○複 代理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民國99年2 月22日本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362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一六三號擔保提存事件異議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提存物為: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准予發還。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若符合:⑴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⑵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⑶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即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保全對於相對人借款返還之請求,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佰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1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提存物為: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 期債票)。茲因借款返還之請求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09 號判決異議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雖異議人於本案訴訟進行中將該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金聯公司),而由臺灣金聯公司承當訴訟,然仍無礙於前開假扣押本案訴訟業已終結之結果,且假扣押保全之本案請求確已全部勝訴確定,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自得請求返還提存物,惟異議人向本院提存所請求返還已遭否准,原裁定竟再駁回異議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顯有不當,為此提起異議,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發還提存物等語。

三、且按,民事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在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若確已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或就債務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即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此亦經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闡釋甚詳。經查:

㈠異議人為保全對於相對人借款返還之請求,前遵本院95年度

裁全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佰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1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提存物為: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 期債票),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63號及95年度執全字第838 號假扣押事件、95年度存字第1163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審認無訛。

㈡次查,異議人嗣就其依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借款返還請求提起

本案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2 號判決異議人勝訴,相對人就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訴訟中異議人將該借款債權讓與臺灣金聯公司,臺灣金聯公司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聲請代異議人承當訴訟,之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09 號判決臺灣金聯公司全部勝訴確定在案,上情有異議人提出之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在卷可稽。茲既前開假扣押保全之請求,由異議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嗣因債權讓與而由臺灣金聯公司承擔訴訟,經判決臺灣金聯公司全部勝訴確定,自堪認相對人無因假扣押而受有損害發生可言,甚且,假扣押債權人已獲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之情形確屬存在,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異議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其提存物,洵足認定。

㈢原裁定固以異議人得依提存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同法

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為裁定為由,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然查,異議人已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遭否准,此節有本院提存所民國99年4 月2 日(99)取智字第986 號函在卷足證。故異議人顯難再依上開法條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獲准。

㈣綜此,異議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要件相符,異議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裁定未詳加調查,遽予駁回,容有未洽,本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結論,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四第三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