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乙○○聲 請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開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依本院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三七號假處分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
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主張於本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及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聲請本院核發98年度裁全字第7237號假處分裁定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裁全字第723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按,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