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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戊○、丁○○、乙○○、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交付股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12月17日所為之98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