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黃聖展律師丙○○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 段○○巷○○號4 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