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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FRANC.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悅娟為美商奧德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奧德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甲○○為美商奧德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美商奧德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黃悅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悅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董事會議事錄、、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黃悅娟身分證影本、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98年度清算申報書(內含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營利事業委託記帳及委託代辦申報情形申報表暨委任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是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