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左克力即新加坡商吉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吉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Gan Yew Wah (護照號碼M00000000 ,住臺北市○○○路○段○○○ 號13樓)為新加坡商吉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吉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吉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Gan Yew Wah 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Gan Yew Wah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董事會決議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8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