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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唐子明即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億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之簿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唐子明(護照號碼:M00000000)為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億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詠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呈送在案,億詠公司股東會復選任唐子明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子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