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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司聲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557號聲 請 人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安醫院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稅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返還稅款等事件,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94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2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各自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7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萬7,92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