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1,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