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4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