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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67號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富公司)及被告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間因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按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請求確認

被告遠富公司與東森國際間合約關係不存在或撤銷,因涉及合約兩造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既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故應係財產權之範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又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至第五項部分,

則分別請求確認原告就附表所示之有線電視頻道有使用權,並播放原告所提供之訊號,被告東森國際及遠富公司不得妨礙原告所提供訊號之播放,核其第二至五項聲明與上開第一項請求確認之標的不同,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起訴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五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併按聲明第六項新臺幣1,500,000 元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裁判日期:20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