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8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撤銷被告間關於臺北縣新莊市○○段○○○ 號等15筆土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及其原因債權,就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信託權益移轉之債權行為及移轉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肆仟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