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2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給付工程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977,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3,1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