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32號原 告 乙○○被 告 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乙○○、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被告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人、權利人

分別為何人,聲明中並未予以記載,尚有未合;再者,原告請求塗銷依據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為何?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丙○○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為何?㈢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為何?又聲明之中並未見

有原告向被告請求之內容,則原告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亦應予補正。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零貳拾陸萬元(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19、321 地號土地最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2,000 元、土地面積合計230 平方公尺計算,計算式為:262,000 230 =60,2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1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