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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75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出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提出合夥契約書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金
裁判日期:20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