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75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出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提出合夥契約書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