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7號原 告 丙○○

戊○○丁○○己○○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0,460 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附表:

┌───┬─────────┬────────┬─────────┐│地號 │公告地價(元/㎡) │占用面積(㎡) │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503 │ 59,900 │ 53.65 │59,900×53.65× ││ │ │ │0.1=321,364 │└───┴─────────┴────────┴─────────┘

321,364×15=4,820,46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