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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05號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對被告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請求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應補正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起訴狀繕本及所附證物影本共二份。

四、應補正原證四存證信函送達於被告之回執暨影本二份。

五、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陸萬柒仟捌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1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