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66號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甲○○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98年度訴緝字第164號判決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7,419,496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