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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6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乙○○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肆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
裁判日期:201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