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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75號原 告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癸○○ 同上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庚○○、乙○○、壬○○、辛○○、丁○○、戊○○、己○○、甲○○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不動產鑑價公司或仲介公司關於命被告遷出建物之鑑價或估價報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