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35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54,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