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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8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戊○○、己○○、庚○○、丁○○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撤銷被告乙○○、戊○○間就坐落於臺北市○○○路○段○○號8樓之4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買賣行為,及塗銷被告己○○、庚○○、丁○○就系爭不動產於98年5月5日所為之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乙○○所有,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所載金額加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