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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07號

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提出系爭土地(以地上權範圍)1 年租金或可視同租金利益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本件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