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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原 告 丙○○

乙○○戊○○丁○○甲○○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808 元【計算式:

23.75 元(即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99年

4 月20日之收盤價格)×23,234股=551,80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裁判日期:20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