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1號原 告 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復興即韜略影視企業社間給付授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2,200元(見本院卷第3頁所示訴訟標的金額美金2萬元,訴訟繫屬99年4月19日當日與新臺幣匯率經查為1:31.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書狀敘明訴訟標的。

三、被告楊復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韜略影視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
裁判日期:201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