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菁英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權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時代菁英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