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600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6,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