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71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