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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71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