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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76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