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81號原 告 智識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部分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第二至第四項聲明部分,因原告暫時保留求償權利並未將請求金額具體化,故此部分之裁判費待原告具體主張後再行核課,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