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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83號原 告 戊○○

丙○○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甲○○、乙○○、己○○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部分,為確認原告就臺北市○○○路○ 段○○○ 巷○ 號房屋外牆有使用收益權及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於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客觀上利益價額為準,又系爭臺北市○○區○○段六小段385 地號為被告甲○○、乙○○、己○○所占用之面積合計為314.32平方公尺,9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33,605 元,原告權利範圍合計為386/2000

0 ,是以聲明第三項至第五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

23 7,049元(計算式:314.32x533605x386/20000=0000000)。

二、至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二項聲明客觀利益價額,併按上開核定價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如逾期未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則暫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 元,加計首開核定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