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051號原 告 乙○○被 告 兄弟大飯店麵包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兄弟大飯店麵包坊具備當事人能力、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即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或法人之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應補正原告乙○○、被告兄弟大飯店麵包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㈠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⒈聲明第一項請求交付之「草莓麻糬禮盒」之正確品名、規格、樣式、內容物、製造商名稱、重量、製作日期。
⒉聲明第二項請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之具體辦理內容。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
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聲明第二項請求所依據之私法上實體法律規定。
四、又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查報聲明第一項所示草莓麻糬禮盒每盒最新買賣價格,聲明第二項請求加註相關內容後,原告可獲得之客觀上利益金錢數額為何。查報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