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65號聲 請人 即原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丁○○、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