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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訴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91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