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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訴字第 1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原 告 甲○○被 告 中華民國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又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占有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自適用本條項專屬管轄之規定。卷查,上開土地係位於苗栗縣○○鎮○○段293 、294 、295地號,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外,並經原告於民國99年

4 月16日陳報狀自陳無訛,故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10-04-23